黄某入职和离职当月,公司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他向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直公积金中心)投诉。一年半后,该中心向其老东家发出补缴建议,但该公司仅按黄某实际工作的天数折算补缴公积金。他认为区直公积金中心拖延履职不作为,将对方诉至法院。12月12日,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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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投诉公司未缴公积金迟迟未果
2021年3月,广西三方大供应链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方大公司)高薪从上海聘请44岁的黄某为产品总监。2022年初,该公司将黄某调岗任产品经理,他不同意。同年3月2日,该公司通知与他解除劳动关系。此后,他与三方大公司就劳动纠纷打了多场官司。
2023年12月,黄某向区直公积金中心投诉三方大公司欠缴其2022年3月离职当月的公积金,该中心予以受理。此后,黄某又投诉三方大公司欠缴其2021年3月入职当月的公积金。
黄某称,他迟迟未等来区直公积金中心的处理结果。直到2025年8月底,区直公积金中心才向三方大公司发出“缴存住房公积金建议书”,要求三方大公司为黄某缴存2021年3月和2022年3月的住房公积金。
今年10月,黄某将区直公积金中心作为被告、三方大公司作为第三人,一起诉至南宁铁路运输法院。黄某认为区直公积金中心行政不作为、怠于履行职责,导致他维权周期延长,要求区直公积金中心撤销“建议书”,重新作出责令三方大公司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赔偿他维权的各项损失2.2万余元。
同月,三方大公司按照黄某实际工作的天数折算补缴公积金,其中2021年3月15天,2022年3月2天。
随后,黄某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住房公积金按整月补缴。
被告:不存在怠于履职行为
12月12日,在法庭上,区直公积金中心辩称,不存在拖延履职行为。一直未能处理,是因为对黄某是属于新入职员工,还是新调入员工存在争议。
据了解,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两种身份缴存时间存在差别。
区直公积金中心表示,对黄某的身份,经法院审理,最终确认黄某属于新调入的职工。今年5月初,该中心收到生效判决后,于8月向三方大公司依法发出缴存建议书,通知三方大公司补缴,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存在怠于履职行为。
至于黄某的维权损失,区直公积金中心认为,该中心一直在积极履职,黄某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黄某投诉公司未缴住房公积金,等了一年半,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才出具建议书。受访者供图
争议:按整月补缴,还是按实际工作天数缴?
当天的庭审中,其中一个争议焦点是,三方大公司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到底应该按照整月补缴,还是应该按照实际工作天数折算。
黄某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并没有按实际工作天数折算的规定,和养老保险等一样,公积金应该按照整月缴纳。
而区直公积金中心则表示,他们是参照上海、西安等地对于离职员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规定,是按照职工实际工作天数和工资来核准缴存公积金。如果按照整月缴存,离职员工快速就业的,很可能会出现该名离职员工同一个月由两家单位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现象。
双方分歧较大,该案当天未宣判,相关进展南国早报将继续关注。








